科工法[]311 号

目 录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2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2

第一节 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

第二节 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2

第三节 质量保证文献构成.............................................................................................3

第三章 质量控制的实行.........................................................................................................3

第一节 文献控制................................................................................................................3

第二节 设计控制................................................................................................................3

第三节 采购控制................................................................................................................4

第四节 物项控制................................................................................................................4

第五节 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4

第六节 场地与环境控制..................................................................................................4

第七节 过程拉制................................................................................................................5

第八节 检查、测量和试验控制....................................................................................5

第九节 不符合项控制.......................................................................................................5

第十节 记录和汇报控制..................................................................................................6

第四章 验证................................................................................................................................6

第一节 质量控制监督.......................................................................................................6

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6

第五章 持续改善.......................................................................................................................7

第一节 纠正和防止措施..................................................................................................7

第二节 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7

第三节 内部审查................................................................................................................7

第六章 法律责任.......................................................................................................................8

第七章 附则..............................................................................................................................8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如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

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行、验证、持续改善以及监

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一直贯彻“安

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停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

试、运行以及退伍等各阶段,建立和实行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

善。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第一节 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对应的、可

以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行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

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派表。

第八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构成人员应包括本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

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第九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之间,以及与

外部有关单位在实行质量保证体系時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内、外部接口

的种类,并由内部有关部门以及与外部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和实行对应的接口程

序。

第二节 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第十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

制定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原则和配置计划,并保证合格人员及時到位。

第十一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定和实行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

和再培训大纲,保证通过培训的人员到达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

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纯熟程度。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应制定和实行对应的培训

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 质量保证文献构成

第十二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定和实行三个层次的质量保证文

献: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工作(作业)程序以及图紙、各类实行

细则等。

第十三条 营运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军用核设施各阶段的质量保证总大

纲(包括由其实行的部分和对承包单位实行部分的规定)经国防科工委审评承

认后实行。

承包单位应結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营运单位的规定,制定本单

位的质量保证分大纲,经营运单位审评承认后实行。

分包单位应結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承包单位的规定,制定本

单位的质量保证分大纲,经承包单位审评承认后实行。

审评承认单位可规定被审评单位提交必要的质量保证大纲程序。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营运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对审评承认的质量保证大

纲,在实行过程中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就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实行,验证和持续改善,制定本单位质量保证政策,并在质量保证大纲中公布。

第三章 质量控制的实行

第一节 文献控制

第十六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所承担的任务中受控文献的种

类、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受控文献包括质量保证文献体系中的三个层次文献,以及实行

质量保证体系所需的其他文献、图紙、记录与汇报表式等。

第十八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受控文献的编制、审核、同意、公

布.标识(编码)复制、分发、定期审查与修订、文献語种和翻译、原件保留

与归档、文献废止与处置,以及外来受控文献的接受、复制、转发和原件归|

档等方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二节 设计控制

第十九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所承担任务中的设计类别,设计

控制的范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设计控制人员的详细资格规定。

第二十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设计过程、设计接口、设计验证、

设计修改与变更等设计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

程序。

第三节 采购控制

第二十一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所承担的任务中需采购的物

项、服务和工装与测试器具的类别,采购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与参与部门及

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采购计划和采购文献的制定,供

方评价和选定,协议签订,对供方工作的验证,物项、服务、工装与测试器具

及其文献证据的验收,营运单位或承包单位提供的物项、服务、工装与测试器

具以及市售物项采购等采购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采购控

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节 物项控制

第二十三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所承担的任务中需要进行物

项控制的物项类别,物项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就物项的标识、清洁、包装,搬运、

装卸、运送、贮存、发放与领用、保护、维护以及余料回收等物项控制范围中

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五节 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第二十五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必须确定所承担任务中使用的受控

工装和测试嚣具类别,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

对标定(检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受控工装和测试器具包括在质量控制的实行、检查、测量以

及试验过程中使用的重要工装和测试器具。

第二十七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工装和测试器具的标定(检定)、

搬运、使用、贮存、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修理、状态标识等受控工装和测

试器具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国家有关部门对从事测试器具标定(检定)的单位和人员有资质规定期,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事先获得对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节 场地与环境控制

第二十八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控制的场地

类别,场地与环境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场地范围标识、安全设施及其标

识、场地整洁与环境规定、安全保卫等场地与环境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

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七节 过程控制

第三十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承担任务中所需过程控制的类

别和分项,及其重要的一般和特种工艺过程,过程控制的范围和负责部门及其

职责,以及对人员的资格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军用核设施过程控制包括对厂址选择过程、设计过程、制造

过程、土建过程、安装过程、调试过程,运行过程(包括运行以及停运、换料、

维修与改善)和退伍过程(包括退伍前的封存监护、清洗去污、拆除、处理与

处置)等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过程控制人员,所用工装和测试

器具,物项,场地与环境,以及实行文献等过程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

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保证由合格的人员,在合适的场地、环境条件

下,使用标定合格的工装和测试器具以及合格的物项,并按照经同意、合用的

工作(作业)程序等实行过程控制,并作自检和记录。

特种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人员或有资格规定的人员应事先获得对应的资

格证书。

第八节 检查、测量和试验控制

第三十三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检查、测量和

试验的类别,检查、测量和试验控制的范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有资

质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规定。

第三十四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检查、测量和试验人员,所用检

查、测量和试验器具,被检查、测量和试验物项、检查、测量、试验大纲和程

序,场地与环境条件,记录和汇报,成果评估,偏差处理,状态标识等检查、

测量和试验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国家有关部门对从事检查、测量和试验的单位和人员有资质规定期,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事先获得对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节 不符合项控制

第三十五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也許发生的不符

合项的类别及其定义、不符合项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不符合项的类别应根据物项不符合的严重程度以及核安全及

有效使用的影响程度确定。

第三十七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不符合项的分类,发現和鉴别,

标识和隔离,汇报的格式和填写,处理方案的提出、审查和同意,处理和处理

状况验证等不符合项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

序。

第三十八条 对影响核安全的重大不符合项,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及

時汇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节 记录和汇报控制

第三十九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的记录和汇

报类别,记录和汇报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条 受控制的记录和汇报应包括实行质量保证文献体系的三个层次

文献和其他有关文献所产生的所有记录(含需要保留的试样、底片等)和汇报。

第四十一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记录和汇报的分类与保留時

间、表式、填(编)写、审核或同意、标识(编码)、搜集与整顿、建档、归

档、编索、贮存与保管、借阅、移交和处置等记录和汇报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

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章 验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监督

第四十二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质量控制监

督的类别、方式、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质量控制监督人员的资格规

定和职责。

第四十三条 质量控制监督包括对本单位和对供方质量控制的监督。

质量控制监督工作,可根据需要采用跟踪过程监督、按质量计划中所选的

停工待检点(H 点)和見证点(w 点)监督,以及随机抽查监督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质量控制监督人员的培训,质量

保证分级,监督深度与内容确实定,监督大纲、监督程序和监督计划的制定,

监督的实行,监督记录和汇报,监督状态标识,以及监督后续行动等方面,制

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应按确定的资格规定事先获得对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第四十五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必须确定质量保证监查的类别、范围、

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的资格规定和职责。

第四十六条 质量保证监查包括内部监查和外部监查以及接受外部监查時

的配合工作。

第四十七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的培训,监查

计划、监查程序和监查提问单的制定,监查的实行,监查记录和汇报,以及监

查后续行动等方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质量保证监查人员应按确定的资格规定事先获得对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 持续改善

第一节 纠正和防止措施

第四十八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实行所承担任务中采用纠正

和防止措施的场所,纠正和防止措施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以及职责。

第四十九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监督、质量

保证监查、外部监督与监查、内部审查、质量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等场所发現

的或由其他人员发現的不符合项或不符合時,采用纠正和防止措施。

第五十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不符合项和不符合产生的主线原

因分析,纠正和防止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同意,纠正和防止措施的实行,

以及验证和关闭等方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二节 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第五十一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

势分析的范围,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控制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

责。

第五十二条 质量趋势分析的范围应包括对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监督、外

部监督中发現的或由其他人员发現的不符合项的趋势分析。

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的范围应包括对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监督、质量保证监

查、外部监督与监查、管理部门审查中发現的或由其他人员发現的质量保证体

系实行的不符合的趋势分析。

第五十三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分析资料的搜集和汇总、分析额

度和措施、分析汇报、分析成果的响应行动等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

析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 内部审查

第五十四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在完毕整年质量保证监查计划后,每

年至少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组织和主持一次内部审查,对质量保证大纲及质量保

证大纲程序的持续合用性和实行状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应确定内部审查控制的

范围,参与人员、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十五条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重要审查内容确实定,增补审查

的時机选择,审查的准备和实行,审查汇报的表式、内容、编制、审核、同意

与分发,审查后续行动等内部审查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行对应的

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并由此产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国

防科工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对应的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罚告知之曰起六十曰

内向国防科工委申請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4 月1 曰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