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采砂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依法获取甘肃省岷县梅川镇西坝村河流采区界桩至河流的采砂

权,但甲方缺乏相应的采砂设备和技术力量,故邀请乙方参加进行合作

采砂石,乙方经察看自觉筹资造船,供应设备和技术力量与甲方进行合

作,为此甲乙双方在同样自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以下

协议:

一、双方合作条件:

1、甲方供应予下条件:

(1)必定有依法进行采砂的所有合法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照,

采砂同意证、安全生产证可证等。

(2)采砂限时不低于 2 年。

(3)负责生产销售等整个经营过程中的与政府各部门与周边村民的

关系协调,负责所有矛盾瓜葛的办理。

(4)负责供应电力线路架设、销售口岸、存砂场所、生产作业场所

及所需所有道路畅达;

(5)负责向各个部门、单位应缴纳的所有花销、罚款和国家应收取

的税费及资源价款。

(6)甲方乙方撤场时,甲方必定保证乙方顺利散场,因甲方的原因

造成未能顺利撤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担当。

仅供个人学习参照

(7)负责砂石的整个销售环节及除采砂石环节及除采砂生产环节

以外的其他所有事务。

2、乙方供应予下条件:

(1)五人自筹资本造采砂船一艘、运输船、自卸船等配套船只和设

备,具备月生产合格河沙 4 千立方的生产能力和尾料输奉登陆的能力。

(2)乙方须给自己的工作人员购买保险, 生产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合作期为二年,若采砂证连续延期,优先让乙方连续开采。

三、甲方按河沙每立方 45 元,尾料每立方 5 元单价给乙方付生产费,

沙以登陆后销售的方量计算,尾料以鉴定船只登陆的方量计算,按月结

算。乙方须遵从甲方的生产安排。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以投入的船只不能够如期或如

期采砂,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如实赔偿乙方。乙方不能够如期按量完

成甲

方规定的生产任务,并应向甲方担当同样损失(大型机械故障除外)

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担当给对方的所有损失。

五、争议办理:

1、在合作过程中,出现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就由双方以同样互利,有

利于本合同履行,同样公正的原则,另行协商办理。

2、如双方本协议而惹起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见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见效,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懊悔

或违反。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仅供个人学习参照

本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仅供个人学习参照